欄目:新聞資訊 人氣:0 日期: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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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的解讀材料 為進一步加強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簡稱公房)租賃管理,規范公房租賃戶名變更及分列租賃戶名業務,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了《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6月30日止。原《關于印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房管法[2009]396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內容分為三個部分: 一、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的條件、相關概念的釋義、不得變更租賃戶名的情形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二是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三是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四是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按照第一種情形變更租賃戶名后,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規定變更租賃戶名。 公房租賃戶名變更相關規定中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處結婚的配偶、在本處出生的子女,且在本處實際居住的,可以不受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以及他處住房條件的限制。 公房租賃戶名變更相關規定中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用單位補貼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熬幼±щy”,是指以本市當年度公布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準核定,低于該標準的為居住困難。 公房承租人不得變更租賃戶名的情形:一是欠租未繳清的;二是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未拆除并恢復原狀的;三是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房屋用途未恢復的;四是因違法使用公房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因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五是按照“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變更租賃戶名,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不一致的;六是左邊法律右邊、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房分列租賃戶名的條件、不得分列租賃戶名的情形 公房分列租賃戶名,應當同時符合五個條件:一是申請各方均具有本處常住戶口且已戶籍分戶;二是申請各方已按煤氣公司規定分戶安裝使用煤氣灶;三是申請分戶的房屋必須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有合用衛生間和灶間;四是申請分列租賃戶名的各戶住房具有固定維護結構、可以獨立使用并能分間居住,單間使用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公布的申請廉租住房面積標準;五是申請前無欠租。 公房或公房承租人不得分列租賃戶名的情形:一是獨用成套的公房;二是已經市政府認定為保護、保留建筑的公房;三是已列入成套改造的公房;四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確定征收(拆遷)范圍內的公房;五是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未拆除并恢復原狀的;六是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房屋用途未恢復的;七是因違法使用公房已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因糾紛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八是承租人與共同居住人對分列租賃戶名未協商一致的;九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為夫妻或者父母與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單親家庭。 三、變更(分列)戶名的程序、變更租賃戶名后相關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一)公房租賃戶名變更辦理程序 一是申請環節,申請人應當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的代理人,下同)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明;2、變更租賃戶名申請書;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二是受理環節,出租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受理的初審工作。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書面協商意見完整的,應當予以受理。如有缺項,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全。 三是辦理環節,出租人受理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政策規定且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變更租賃戶名審核手續,并按規定流程發放《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出具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 出租人受理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政策規定但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應當在30日內按規定的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后應及時通知其辦理變更租賃戶名手續。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公房分列租賃戶名辦理程序 一是申請環節,申請分列租賃戶名的當事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明;2、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5當事人對分列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載明具體分戶方案的協議。 二是受理環節,出租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受理的初審工作。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書面協商意見完整的,應當予以受理。如有缺項,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全。 三是辦理環節,出租人受理分戶申請后,經審核符合分戶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與各申請人分別建立租賃關系,并按規定重新計算租金、換發《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出具不予辦理的書面意見。 申請人申請辦理公房變更、分列租賃戶名手續,相關當事人中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協商意見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 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隱瞞事實,并作出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