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新聞資訊 人氣:0 日期: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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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4月1日開始,公民撿拾棄嬰(兒)的,一律要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任何公民不得私自收養棄嬰(兒)或將棄嬰(兒)轉送他人。 2008年9月5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公民撿拾棄嬰(兒)或醫療機構發現棄嬰(兒)的,必須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持《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移送我市民政局指定的惟一棄嬰接收管理機構―――濰坊市兒童福利院。公民要想收養棄嬰的,則一律要到市兒童福利院登記申請收養。 2015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謴统W艨诘怯浐?,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008年9月5日《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 一、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私自收養子女問題 (一)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依據司法部《關于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司發通〔1993〕125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和公安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7〕5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辦理落戶手續。 (二)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并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人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2. 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發現地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登記集體戶口。對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予以辦理收養手續。由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并出具收養前當事人《子女情況證明》。在公告期內或收養后有檢舉收養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予以調查處理。確屬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撿拾地沒有社會福利機構的,可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 3.收養人不滿30周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愿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后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后,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4.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后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以及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或者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私自收養發生后,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愿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愿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四)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收養法》及相關左邊法律右邊法規的規定,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收養人條件: (一)要合法收養孩子,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三)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要領養孩子,領養人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準備好相應的資料,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才能領養。 收養人應提交: 1、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3、孤兒的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或出生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